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范文
时间:2024-06-01
**一、前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当事人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弃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的制度。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是对保全措施的正式裁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弃财产的可能,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其他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诉前财产保全的种类**
诉前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财产。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四、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内容**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 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保全措施的种类和范围; 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 担保的种类和金额; 承办人的签名、盖章; 印发日期。**五、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程序**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書和相关证据材料。 审查。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保全。 裁定。法院根据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作出保全裁定。 执行。法院将保全裁定交由执行机构执行。 复议。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六、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范文**
(2023)民保字第001号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1198001011111,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1号101室;
被申请人:李四,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110201198202011111,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2号202室;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李四向申请人张三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日,被申请人李四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张三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22年1月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李四未按时还款,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申请人获悉,被申请人李四正在出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被申请人李四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特依法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四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京朝房权证字第001号。
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申请人应在三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自动解除。
四、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执行前,向被申请人提供担保金额10万元。
五、本裁定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
审判员:王五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七、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注意事项**
在制作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裁定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含糊; 裁定书中应清楚说明保全措施的种类、范围和期限; 对于担保的种类和金额,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裁定书应由承办法官亲自签字、盖章,并加盖法院印章; 裁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 在制作裁定书时,还应注意语法、文字的规范和准确性。**八、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保障申请的合法性。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裁定的合法、合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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