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财产保全17条
时间:2025-04-28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种名为"民事财产保全"的制度,它是司法实践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一方当事人担心对方转移或隐匿财产,可能导致将来判决无法执行时,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障将来的执行效果。而《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就是对财产保全的专门规定,也是人民法院受理和审查财产保全申请的重要依据。
民事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依职权提出后,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或者涉案标的物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民事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或其他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第十七条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的重要条文,也是人民法院处理财产保全申请的重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 财产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1)请求的事项有可能实现;(2)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将来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不可弥补的损害。 财产保全的方式: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按照申请执行,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并应在一定期限内对保全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紧急情况包括: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显示,被申请人正在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者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才能避免重大损失。 担保的提供: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因保全错误或保全执行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一般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两种类型。
一般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一般财产保全的对象包括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等。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请求权或者将来的判决结果给予预先执行,以保障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进行。先予执行的对象仅限于金钱,且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
禁止被保全人处分财产: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不得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毁损等处分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保全人违反保全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申请人的请求权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的请求权即得到一定的保障,人民法院将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00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某公司发现被告公司正在转移财产,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被告公司银行账户50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人民法院便对被告公司银行账户中的500万元款项进行强制执行,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某公司。
在本案例中,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公司银行账户,有效保障了原告某公司的请求权,确保了判决的实际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是人民法院处理财产保全申请的重要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并按照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对象包括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的效力包括禁止被保全人处分财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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