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可否不予财产保全
时间:2025-03-28
我们都知道,在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么,在诉讼中,法院是否可以不予财产保全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当事人共同的财产采取停止变卖、转移或者其他改变现状的行为、封存或者扣押等措施,从而保证该财产不受损失或者可以顺利执行。
那么,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予财产保全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人民法院对情况紧急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申请应当作出保全裁定,但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重要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定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二十四小时。
由此可见,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情况下应当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法院可以不予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准许:
(一)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转移或者变更争议财产的行为,申请人没有提供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毁损、出卖或者挥霍财产的充分理由的;
(二)法律规定不得保全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无必要进行保全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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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不予财产保全:
第一,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转移或者变更争议财产的行为,申请人没有提供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毁损、出卖或者挥霍财产的充分理由的。例如,甲乙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甲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方偿还债务。在诉讼过程中,甲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冻结乙方的银行账户。但是,如果乙方已经将银行账户中的钱款转移,且甲方无法提供乙方有隐匿、转移、毁损、出卖或者挥霍财产的充分理由,那么法院可以不予冻结乙方的银行账户。
第二,法律规定不得保全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无必要进行保全的财产。例如,法律规定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此,法院不会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进行保全。又如,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案件无关,或者申请保全的金额过高,显然超出案件标的,法院可以不予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予财产保全,并不代表当事人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或者申请支付令,或者申请仲裁,或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此外,法院不予财产保全,也不代表当事人可以随意处置财产。如果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损、出卖或者挥霍财产,导致对方当事人胜诉权益无法实现,可能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在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应当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转移或者变更争议财产的行为,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毁损、出卖或者挥霍财产的充分理由,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依法不得保全或者确无必要进行保全,法院可以不予财产保全。当事人仍然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不予财产保全,并不代表当事人可以随意处置财产,恶意处置财产的行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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