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08-06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制度,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以妨害其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实体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诉前和诉讼中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方当事人正在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毁损其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的可能; 一方当事人为承担债务,提前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毁损其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的可能; 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于申请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所必需。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权或其他合法权益面临被侵害的危险。证明方法包括:
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言论: 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 表示有意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 出于逃避债务而实施以上行为。 相关第三方行为; 法律上推定; 其他能够证明财产面临危险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证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担保方式包括:
书面保证; 抵押; 质押; 保证人担保; 其他足以保证担保能力的担保方式。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之一是于申请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所必需。这是指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障申请人的权益至关重要。如果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可以有效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则人民法院可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保全措施的请求; 提供的担保方式;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和日期。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裁定准予保全;不合格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被错误采取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为: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 申请人的行为导致保全措施不能解除;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对申请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果申请人捏造事实或者隐匿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人民法院违法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