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保障生效裁判能够得以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性保全措施,暂时限制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处分权,以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或者可能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情形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财产保全的種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財產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汇票、债券、股票等财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动产
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变卖上述财产
扣押、提取与债务等值或者足以清偿债务的物品、票据
对可能妨碍执行的书证或者实物证据进行提取、复制、保管
财产保全的申请與审查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
担保。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作出裁定的同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驳回。
财产保全的解除与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形包括:
裁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撤回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解除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保全措施,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如果被执行人在保全期间转让、变卖、隐匿被保全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执行,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济源市财产保全的實務問題
**1. 担保的金額**
济源市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中明确,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具体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担保金額為請求数额的10%至50%不等。
**2. 保全措施的執行**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及时向有关单位申请执行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3. 异議之處理**
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驳回或者解除保全。
**4. 保全責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人民法院发现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害,可以责令申请人承担賠償責任。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的重要手段。正确理解和运用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促进诉讼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济源市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济源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