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仲裁
时间:2024-07-25
诉前财产保全仲裁是指,在提起仲裁诉讼之前,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诉前财产保全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申请条件严格: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仲裁。 保全措施及时有效:诉前财产保全仲裁可以在提起仲裁诉讼之前进行,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手续简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仲裁的手续相对简便,申请人不需要诉讼,只需要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即可。 费用较低:诉前财产保全仲裁的费用较低,申请人只需支付少量的手续费。依照《仲裁法》第81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仲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仲裁协议的,或者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但对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未提出反对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财产遭受损失的可能; 申请人已向仲裁机构提供担保。其中,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财产遭受损失的可能,是指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提起仲裁诉讼之前或者仲裁过程中有转移、隐藏、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妨害执行仲裁裁决的行为。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仲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 仲裁请求和保全请求;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人愿意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担保。申请人应当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仲裁的,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供担保。担保的性质和数额由仲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决定。
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保全的采取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金额或者物品数量;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裁决生效的期限和异议期限。仲裁机构作出保全裁决后,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持仲裁机构的保全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七日内审查保全裁决,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执行。保全裁决自准予执行之日起生效。
在保全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解除保全。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审查,认为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对保全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十五日内审查异议申请,认为符合异议条件的,裁定撤销保全裁决。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保全裁决的,保全裁决失效。
诉前财产保全仲裁的裁决具有与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在审理仲裁案件时,仲裁庭应当考虑保全裁决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判。如果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提交履行担保、对仲裁裁决自觉履行等情况,仲裁庭可以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仲裁适用于下列仲裁案件: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海商海事纠纷; 仲裁协议约定的其他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仲裁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慎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避免滥用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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