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城法院财产保全电话是多少
时间:2024-07-23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致使胜诉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前,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是该财产的权利人;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足以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紧急情况; 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证券等资金和强制划拨、扣押、冻结、变价; 查封、扣押被告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限制被告出境; 扣留、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申请保全财产的权属证明(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行为或有其他足以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材料; 担保书; 其他有关材料。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法院宣告保全裁定或异议之诉判决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因申请保全措施滥用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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