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
时间:2024-07-19
当事人在诉讼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影响债权的实现,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结果的有效执行。但并非所有财产均可成为保全对象,当事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能申请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包括下列财产:
1. 已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但因查封、扣押而被暂时脱离被执行人占有控制。因此,仍可以作为保全对象,以防止被执行人自行处分或毁损财产。
2. 可以查封、扣押的财产
可以查封、扣押的财产,是指被执行人享有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财产,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条件。如债务人名下的房屋、车辆、存款等。
3. 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财产
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财产,是指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但因某些原因,执行程序尚未开始或尚未结束。当事人申请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是为了确保待执行裁判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4. 依法应当抵偿债务的财产
依法应当抵偿债务的财产,是指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已被确定为偿还债务的标的物。如被执行人名下的担保物、抵押物等。申请保全该类财产,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抵偿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5. 与本诉有关的财产
与本诉有关的财产,是指与当事人待审的诉讼标的物相关的财产。如证据保全中涉及的证据物件、涉案的物品等。申请保全这类财产,是为了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
当事人不得申请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 已经依法免除执行的财产
已经依法免除执行的财产,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法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全部或部分财产予以免除执行的财产。申请保全该类财产,将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其基本生活。
2. 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的财产
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的财产,是指被执行人将财产转让给他人,而他人不知情并以合理的方式取得该财产。申请保全该类财产,将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3.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财产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财产,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国民经济发展等重要领域和行业的财产,如军事设施、重大国家工程等。申请保全该类财产,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关系到人民生活必需的财产
关系到人民生活必需的财产,是指供居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财产,如居民住宅、公共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等。申请保全该类财产,可能导致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影响社会稳定。
5. 依法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
依法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查封、扣押的财产,如外国驻华外交机关、领事机关及其外交人员的财产等。申请保全该类财产,将损害外交关系和国家尊严。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 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案,并禁止被执行人自由处分该财产。查封后的财产,仍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但不得转移或变卖。
2. 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控制,移置于指定场所保管。扣押后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不得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或处分。
3. 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责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汇票等资金停止支付和转账,以控制被执行人的资金流向。冻结后的资金,仍由被执行人支配,但不得用于违法行为或转移财产。
当事人可以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以有效保障自己的债权。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只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范围进行保全,才能既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又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充分考虑财产的性质、价值、保全方式的适用性等因素,选择最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最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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