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财产保全裁定复议
时间:2024-07-19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的实际履行,依法对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权利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实施财产保全而作出的决定。
当事人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如对裁定不满,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作出裁定的同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财产保全仍继续有效,除非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裁定的决定。
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申请应当递交至作出裁定的法院,并附具复议状和裁定书副本。复议状应当载明复议请求、复议理由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收到复议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2)是否符合主体的适格性;(3)是否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程序;(4)是否符合受理范围。
经过审查,如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同级人民法院法官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复议的资格;(2)申请能否成立;(3)原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或者自行收集证据。如有必要,还可以传唤当事人到庭审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暂停原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以作出以下三种复议裁定:(1) 维持原裁定;(2) 变更原裁定;(3) 撤销原裁定。复议裁定应当由作出裁定的合议庭全体法官签字,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复议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法官提出异议。法官应当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5日内提请合议庭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负责监督。财产保全裁定被撤销的,原裁定即失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裁定维持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直至本案判决执行完毕或者诉讼程序终结。
此外,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可以裁定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通过复议机制,当事人可以对错误或者不当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查复议申请和做出复议裁定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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