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为什么归执行
时间:2024-07-16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逃避债务,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社会上对财产保全制度是否应该继续归属于法院执行部门存在一些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财产保全制度应该回归诉讼程序,由立案或审判部门负责;另一部分学者则坚持认为,财产保全制度归属于执行部门更为合理。本文将围绕“财产保全为什么归执行”这一问题展开分析,并阐述笔者的观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财产保全制度规定在“执行程序”一章,这本身就表明了立法机关的态度。具体而言,财产保全归执行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 功能定位的统一性。
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两者都是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来实现债权,都具有强制性、 provisional 性(临时性)的特点,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将财产保全纳入执行程序,有利于统一法律规范、简化程序设置,提高司法效率。
2. 执行机构的专业性。
执行部门长期与财产查控、评估、处置等工作打交道,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拥有一套成熟的执行机制和网络平台,具备查人找物、财产处置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将财产保全交由执行部门负责,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提高保全效率,降低保全成本。
3. 程序衔接的便利性。
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在实践中联系紧密,很多案件在财产保全后都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如果将财产保全划归立案或审判部门,会导致案件在不同部门之间流转,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司法效率。而将财产保全纳入执行程序,可以实现保全措施与执行措施的无缝衔接,提高程序的连贯性和执行效率。
部分学者主张财产保全回归诉讼程序,其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但这些理由都难以成立:
1. 认为财产保全属于诉讼保障措施,应回归诉讼程序。
财产保全虽然具有诉讼保障的性质,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债权,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功能定位上看,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更为接近。此外,将财产保全纳入执行程序,并不影响其诉讼保障的属性,执行程序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
2. 认为将财产保全交由立案或审判部门负责,更能体现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的核心在于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权、辩论权等。无论是由执行部门还是由立案或审判部门负责财产保全,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事实上,执行部门在进行财产保全时,也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规定。因此,财产保全是否回归诉讼程序,与程序公正并无直接关联。
3. 认为将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分开,有助于避免执行部门权力过于集中。
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都是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力,无论是由哪个部门行使,都必须接受法律和当事人的监督。将财产保全划归立案或审判部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制衡问题,反而可能导致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相反,通过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力量,才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权利、维护司法权威的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大对被申请人财产信息的查询力度。
建议进一步完善财产查询机制,扩大查询范围,建立健全网络查询系统,提高财产查询效率。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壁垒,提高财产查控的精准度。
2. 完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
建议进一步明确担保的形式和数额,探索引入多元化担保方式,降低申请人担保成本。同时,加强对担保财产的监管,确保担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对财产保全的监督机制。
建议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财产保全案件的流程监管和质量评查。同时,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允许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财产保全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制度归属于执行部门,是由其功能定位、执行机构的专业性、程序衔接的便利性等因素决定的,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状况。当然,财产保全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借鉴先进经验,推动财产保全制度不断完善,使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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