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后还能申请吗
时间:2024-07-13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或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禁止处分的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保证判决或者裁决得以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情形之一: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的危险的; 被申请人是无住所的或者住所不明确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或者不予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在作出裁定的同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在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或者撤销之后,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仍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是,需要再次提供符合财产保全申请条件的证据。
在以下情形下,利害关系人可以重新申请财产保全:
原财产保全措施已经执行完毕; 原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被撤销; 重新出现了符合财产保全申请条件的情形; 其他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重新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必须再次提供符合财产保全申请条件的证据; 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原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证据的充分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再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再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人民法院可以驳回重新申请。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一种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保证判决或者裁决得以顺利执行。在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或者撤销之后,如果仍有必要,利害关系人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再次提供符合财产保全申请条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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