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担保书原文
时间:2024-07-13
为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特签订本财产保全担保书。
1. 申请人(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2. 被申请人(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3. 担保人(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 )合同/侵权/其他( )法律纠纷。
2.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为( ),价值人民币( )元,具体为:
3.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 )查封/冻结/扣押( )的财产保全措施。
4.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依据:
1. 本担保人自愿为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因采取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而产生的财产贬值、损失、租金损失等直接损失,以及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
2. 本担保人承诺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或判决后,如果申请人败诉或被裁定/判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担保人将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向被申请人赔偿上述损失。如申请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本担保人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本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 ),具体为:
(1)保证:无需填写具体担保物信息。
(2)抵押:抵押物为( ),价值人民币( )元,具体为( ),权属情况( ),并已办理抵押登记。
(3)质押:质押物为( ),价值人民币( )元,具体为( ),权属情况( )。
1. 本担保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担保书的解除:
(1)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本担保书自解除之日起失效。
(2)申请人主动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本担保书自撤回之日起失效。
(3)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并执行完毕,本担保书失效。
3. 本担保书一式三份,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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