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河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规定
时间:2024-07-11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香河法院财产保全申请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香河法院办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财产保全申请的工作。
第三条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起诉状副本;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请求; 担保财产清单及估价证明; li>担保人身份证明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第四条 对于紧急情况,申请人无法提供第三条规定材料的,可以先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待提供材料后补交。
第五条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可以选择下列担保方式:
现金担保; 银行保函担保; 有价证券质押担保; 动产质押担保; 不动产抵押担保; 第三人保证担保。第七条 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担保的,担保财产自裁定之日起进入执行程序。
第九条 如果申请人于担保期届满前提供有效担保的,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的诉讼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其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的裁定。
第十条 如果申请人在担保期届满前没有提供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并责令申请人返还被保全财产。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担保期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担保财产进行处分。被担保财产处分所得的价款,按照裁定支付给执行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如因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导致被保全财产损失的,香河法院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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