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顺义区财产保全咨询
时间:2024-07-10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被申请人享有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裁决不履行或者有履行障碍的; 当事人在诉讼、仲裁过程中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或者有事实足以证明将来可能实施该类行为的;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致使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及时履行生效裁判、裁决的。常见的财产保全方式包括:
冻结存款、汇票、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 查封、扣押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船舶、飞机等不动产和动产; 责令银行查询交易流水、财产情况; 搜索、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文件。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权已经到期并且无法得到有效清偿,或者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的。
申请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书面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债权的情况;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 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证据清单。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范围; 财产保全的期限; 履行期限。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可执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委托执行人员前往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执行。执行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并出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财产保全裁定。
被申请人应当协助执行人员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匿财产。当被申请人拒绝、阻碍或者隐匿财产时,执行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协助。
财产保全采取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做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以下情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你在顺义区遇到财产保全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专业的律师,可以拨打咨询热线:010-618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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