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财产保全时问是多长
时间:2024-07-05
一、财产保全的期限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临时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裁定书中明确保全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延长保全期限
在保全裁定书指定期限内,如申请人因不能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举证,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诉讼无法及时进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事由。法院经审查,认为延期理由正当,且不会损害被申请人权益的,可以裁定延长财产保全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三、保全期限的计算
财产保全期限从裁定送达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或者有关单位之日起计算。
如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从公告之日起计算。
四、解除保全
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诉讼结束且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保全期限届满且申请人未申请延期的; 继续保全将造成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重大损害的。五、保全措施的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保全措施的,由受诉法院执行。
执行保全措施过程中,涉及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需要有执行员到场。申请人应当配合法院执行。
六、损害赔偿
因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实施的保全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被申请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违法失职情形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典型案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4民初1675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告银行账户,限期15日执行完毕。因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延期,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延期理由正当,不会损害被告权益,遂裁定将保全期限延至原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八、结语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临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法院在采取此类措施时,既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依法保全财产,并对保全期限进行严格限定,避免因保全措施长期存在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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