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算增加诉讼请求
时间:2024-07-04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即财产保全费。那么,财产保全费算增加诉讼请求吗?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财产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向申请人收取的用于支付保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例如公告费、运输费、保管费等。财产保全费的性质属于诉讼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具体民事权益争议,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所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包括:
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变更或者增加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财产保全费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是属于诉讼程序中的费用问题。因此,财产保全费不应算作增加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性质不同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之间就实体权利义务存在争议而请求法院解决,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财产保全费则是申请人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而预先缴纳的费用,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2. 法律依据不同
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实体法和程序法,而财产保全费的收取则是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规定。
3. 处理方式不同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会进行实体审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而对于财产保全费,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应的费用,最终由法院在判决中对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作出裁判。
虽然财产保全费不属于诉讼请求,但其最终的承担需要法院在判决中进行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全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作出以下几种判决:
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获得全部支持,则财产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 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部分支持,则财产保全费由双方当事人按比例分担; 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则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费不属于增加诉讼请求,而是属于诉讼程序中需要解决的费用问题。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预先缴纳相应的费用,并对费用承担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依法对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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