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起诉诉前财产保全怎么办
时间:2024-07-02
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由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或变卖财产,从而确保原告胜诉后有财产可供执行。
被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被起诉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原告认为有必要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原告的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 证据材料,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 被告正在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其财产; 被告即将来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其财产; 被告已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其财产,情节严重。 担保措施:原告应当提供担保,以保证在法院最终查明事实后,如果被诉讼人胜诉或保全不当,则对被诉讼人因保全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对申请符合规定的,裁定准许保全;对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
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为六个月。在期限内,原告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原告在期限内未发起诉讼或仲裁,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原告撤回申请; 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保全的条件不复存在时; 对裁定保全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提供担保后。被起诉诉前财产保全对策
对于被诉讼人来说,如果遇到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应当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被诉讼人可以针对法院的保全裁定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 提供担保。被诉讼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证在诉讼过程中不转移或变卖财产,从而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证明不存在转移财产的紧迫性。被诉讼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在诉讼过程中不会转移或变卖财产,从而消除保全的必要性。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有错误,被诉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是,诉前财产保全也可能对被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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