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盘龙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4-07-02
## 一、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及时有效地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依法采取的限制或禁止当事人处分特定财产的强制措施。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盘龙法院现将财产保全公告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二、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或后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3. 申请人需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被申请保全的财产;
5. 存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客观情况。
## 三、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还借款、货款等合同纠纷案件;
2. 追偿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案件;
3. 因财产权属、继承、侵权等引起的纠纷案件;
4. 其他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
## 四、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其请求的金额或标的物价值相适应,包括但不限于:
1. 被申请人拥有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房屋、车辆、存款、股权等;
2. 被申请人的收入、租金、收益等;
3.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财产保全的其他财产。
## 五、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 能够证明存在财产保全事实和理由的证据材料;
3.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线索或证据;
4. 担保财产的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5.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如果案件尚未审结,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 七、解除、变更或撤销财产保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财产保全的;
3.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4.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不足以保障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可能遭受的损失的;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 八、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申请人享有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等权利,同时负有依法行使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材料等义务。
2. 被申请人享有提出异议、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负有配合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义务。
## 九、法律责任
当事人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附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由盘龙法院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盘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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