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财产保全复议
时间:2024-06-28
财产保全复议是申请人对于法院在诉讼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程序。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中的临时措施,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财产保全一般由原告申请,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会裁定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复议是申请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途径。申请复议的期限一般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说明复议的理由和请求。财产保全复议实行一裁终审制,上级法院在审查后,会作出裁定,并对原裁定予以维持、撤销或变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当事人,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如果申请人不具备以上条件,则上级法院将驳回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复议,应当在复议申请书中说明复议的理由。常见的复议理由包括:
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原裁定程序违法,如未经法定程序,或未依法通知当事人。 原裁定明显不当,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复议理由,否则上级法院不会支持复议申请。
财产保全复议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 上级法院审查复议申请书,并决定是否受理复议申请。 上级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会通知原裁定法院和被申请人。 原裁定法院和被申请人可以对复议申请提出答复意见。 上级法院对原裁定法院和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进行审查后,会作出裁定。上级法院的裁定对原裁定法院和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原裁定法院应当根据上级法院的裁定,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申请财产保全复议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复议理由和请求,并附上必要的证据材料。 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一般不予受理。 复议申请需要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不能向原裁定法院提出。 财产保全复议实行一裁终审制,上级法院的裁定是终局性的。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并具备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否则容易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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