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兴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理论、实务与问题探究
### 导言
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程序制度,因其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法律实践中被广泛运用。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保全的重要方式之一,对实现民事审判目的具有关键性意义。而在诉中财产保全中,担保是必不可少的配套制度,对确保诉讼保全制度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对资兴市人民
法院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理论基础、实务操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诉讼保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 一、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理论基础
#### 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这一原则要求对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与被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得因申请人享有诉讼保全权利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保全权利,保障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必须建立相应的担保制度。
#### 2. 诉讼保全制度的性质
诉讼保全制度具有先执行后裁判的强制性,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对被申请人利益的保障构成威胁。担保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平衡诉讼保全与被申请人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通过担保的方式,对被申请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 二、资兴市人民法院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实务操作
#### 1. 担保方式
《资兴市人民法院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提供担保:现金、银行定期存单、银行出具的
保函、依法成立的保证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其中,现金担保由申请人或第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交纳,银行定期存单、银行出具的保函、保证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需在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办理质押或冻结。
#### 2. 担保金额
根据《资兴市人民法院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金额一般为请求保全标的价额的30%,但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元。具体担保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保全标的价值、当事人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 3. 担保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担保后,应当对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于现金担保,审查其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纠纷;对于银行定期存单、银行出具的保函、保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审查其是否有效并符合法律规定。审查合格后,人民法院方可接受担保。
#### 4. 担保变更、解除
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变更、解除担保。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变更、解除担保。
### 三、资兴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 1. 《资兴市人民法院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存在缺失
《资兴市人民法院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并未对提供担保的期限作出规定,在实践中申请人往往故意拖延提供担保,导致诉讼保全难以及时执行,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 2. 担保方式过于单一
《资兴市人民法院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四种担保方式较为单一,特别是实践中常用的财产抵押尚未纳入其中。导致一些当事人因缺乏足够的现金或适合质押的银行定期存单而无法提供担保,影响诉讼保全的申请。
#### 3. 担保审查程序不完善
《资兴市人民法院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实施办法(试行)》没有对担保审查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审查担保的标准不一,有的过于宽泛,容易导致虚假、无效担保进入诉讼程序,有的过于严格,导致当事人提供担保的难度加大,不利于诉讼保全制度的实施。
#### 4. 担保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资兴市人民法院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对担保责任的追究未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对提供虚假、无效担保的当事人追究其责任的难度较大,损害了诉讼保全制度的严肃性。
### 四、完善资兴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建议
#### 1. 完善《资兴市人民法院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对《资兴市人民法院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完善,明确提供担保的期限、增加财产抵押等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审查程序,明确担保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规范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
#### 2. 加强担保审查
建立完善的担保审查机制,对现金、银行定期存单、银行出具的保函、保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财产抵押等不同担保方式分别制定审查标准,由专门人员负责担保审查,提高担保审查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 3. 严格担保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担保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提供虚假、无效担保的当事人,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非法干预诉讼活动处理。同时,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担保审查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也应当追究其责任。
### 结语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是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配套制度,对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资兴市人民法院在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探索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通过对《资兴市人民法院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修改完善、加强担保审查、严格担保责任追究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资兴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促进民事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