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财产保全险条款
时间:2024-06-27
诉讼财产保全险是一种为被保险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财产保障的保险。在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情况下,当被保险人对财产权利主张被侵害而申请财产保全并采取保全措施时,承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和因财产保全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保全财产不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诉讼财产保全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权利。该财产权利包括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物权纠纷等导致被保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被侵害而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财产权利。
诉讼财产保全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被保险人为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诉讼费用; 因财产保全所支出的费用,如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执行费用、财产看管保管费用等; 因保全财产不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如错保、超保造成的损失等; 因被保全财产本身存在瑕疵或因第三方对被保全财产主张权利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因财产保全导致被保全财产价值下跌而产生的损失。诉讼财产保全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约定为被保险人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或者被保险人因财产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但最高不得超过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诉讼财产保全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从被保险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法院宣判或撤销财产保全措施止。保险期间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诉讼财产保全险的免赔额一般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
诉讼财产保全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
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造成被保全财产损失的; 被保全财产的瑕疵导致的损失; 第三方对被保全财产主张权利造成的损失; 因战争、罢工、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法律禁止或限制的财产; 未经法院批准的财产保全; 已被设定担保权或质权的财产。投保诉讼财产保全险,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下列事项:
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 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和所在地; 是否存在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被保全财产的权利瑕疵情况等。被保险人应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宜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若被保险人因提供的资料或陈述不属实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书、诉讼材料、财产价值证明、损失清单等。保险人收到报案后,应及时组织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应注意:
诉讼财产保全险仅适用于被保险人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 被保险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收集证据材料,提供给法院和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配合保险人进行查勘、定损; 被保险人在收到赔款后应当及时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否则可能承担不必要的损失。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