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级法院诉讼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4-06-18
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效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高级法院在民商事诉讼中适用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或有事实足以证明其有实施上述行为之虞; 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诉讼标的价值相适应;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诉讼财产保全包括以下类型:
查封 扣押 冻结 戒严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当向高级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高级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制作保全裁定。
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营业所 保全的标的、范围和方式 保全期 保全费用的负担高级法院在以下情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保全措施有误的 诉讼标的消失或者被申请人的争议不成立的 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保全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全期间,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由保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申请人的故意或过错行为导致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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