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案号
时间:2024-06-16
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限制被告处分或转移其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的现实危险。 原告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准备提起诉讼,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申请财产保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请求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四种常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 扣押 冻结 限制转让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诉前财产保全后,保全措施自裁定送达被告之日起生效。
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如下:
限制被告处分或转移其财产。 保障原告的胜诉利益。 防止被告恶意逃避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在符合以下情况时可以申请解除:
被告提供担保。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的。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以下是一些典型的诉前财产保全案号:
(2018)京01民初147302号 (2019)沪01民终24364号 (2020)粤01民初171776号 (2021)赣01民保11780号 (2022)川01民初141095号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原告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申请条件和程序,合理选择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把关,审慎出具裁定,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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