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中财产保全手续
时间:2024-06-08
诉中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后,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导致执行不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赋予申请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诉讼过程中,排除妨碍,保护其合法权益,以及保障生效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的一种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中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物权纠纷,如房屋所有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物权人请求排除妨害、确认权利的; 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如借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防止其转移或隐匿;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因保全被申请人享有权属不明、价值难以确定的财产有因所担保的到期债务发生危险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保全财产。申请财产保全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申请人对争议财产具有合法权益,即在诉讼中具有原告或申请人资格;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客观迹象证明其有该隐忧,并且转移、隐匿、变卖行为使申请人取得执行标的的可能性受到影响; 符合法定适格时间,即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应在诉讼提起前提出,但有特殊情况的,如被执行人已转移财产的,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诉讼的请求和案由; 财产保全的目的、范围、方式; 申请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证明申请保全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应及时审查,并根据申请保全的要件作出裁定:
准予保全的,应当裁定执行; 不予保全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保全的财产、保全的范围、保全的方式、保全的期限和被保全的财产由谁保管。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应按照裁定指定的期限将被保全的财产交付保管人保管,或者不得对其进行处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情形:
当事人在诉讼中全部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 诉讼经法院判决、裁定终结,对被申请人的诉请全部或者部分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保全不再必要; 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提供担保,且诉讼请求获得全部支持; 被申请人提供足以保证债权人实现其诉讼请求的担保; 裁定财产保全时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方式有以下几种类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动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的款项、物品; 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其财产; 指定执行裁定书确定的范围内的财产为执行标的物,由法院执行人员控制、变卖;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应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合法、合规,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要与诉讼请求相适应,合理合法; 在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之前,不得擅自解封财产; 对财产保全中的错误或纠纷,可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以上就是诉中财产保全手续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在诉讼中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请务必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向法院查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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