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诉中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时间:2024-06-06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期间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而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那么,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有哪些?如何提供担保?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种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
金钱担保:由申请人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有价证券担保:由申请人向法院提供具有市场价值的有价证券。保证人担保:由保证人向法院出具保证书,保证申请人履行保全判决的义务。法院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当考虑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和标的额等因素。对于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或者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可以采取金钱担保的方式;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或者申请人经济状况良好的,可以采取有价证券担保的方式;对于申请人无法提供金钱或有价证券担保的,可以采取保证人担保的方式。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程序如下:
向法院提交担保书: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民事保全担保书》,载明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向法院交纳担保金:如果申请人采取金钱担保的方式,应当向法院交纳担保金。担保金的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提交有价证券:如果申请人采取有价证券担保的方式,应当向法院提交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价值应当与保全标的额相当。提供保证人担保:如果申请人采取保证人担保的方式,应当向法院提供保证人的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保证人的姓名、住所、职业、联系方式以及保证的范围。法院在收到担保后,应当对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足额性进行审查。如果担保不合法、无效或者不充足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重新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担保具有以下效力:
申请人履行保全判决义务的担保: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撤回起诉或者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者申请人未按照保全判决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如果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在以下情况下,财产保全的担保可以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如果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法院可以解除申请人的担保。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法院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法院驳回申请,法院应当解除申请人的担保。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解除担保的:如果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担保金额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申请人的担保。当事人双方和解或者达成执行和解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和解或者达成执行和解,法院应当解除申请人的担保。法院解除担保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担保人。申请人收到的担保金或者有价证券应当返还给申请人;保证人收到的担保书应当由法院收回销毁。
以上是对民诉中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的介绍。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的担保制度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法院在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查时,应当严格把关,防止出现担保不合法、无效或者不足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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