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故被财产保全怎么解除
时间:2024-06-03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以确保将来法院判决得以执行。
无故被财产保全可能是因为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虚假或者不充分的证据,或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法院错误地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被保全人可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异议内容决定是否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
被保全人对异议解除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告,由上级法院对异议解除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被保全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由法院审查担保情况,并根据担保的性质和数额决定是否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
如果财产保全是基于虚假或者不充分的证据作出的,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由法院审查证据,并根据证据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
除了上述途径外,被保全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其他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情实际决定是否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准备证据材料 向法院提交解除申请 等待法院审查 法院作出裁定案例一:A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B公司,并申请对B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审查了A公司提交的证据后,错误地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B公司收到裁定后,在5日内向法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存在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风险。法院审查后,认为B公司的异议成立,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二:C公司因债务纠纷起诉D公司,并申请对D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审查了C公司提交的证据后,错误地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D公司收到裁定后,申请向法院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审查了D公司提供的担保后,认为担保金额足以保障C公司的债权,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无故被财产保全是一种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行为,被保全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途径有多种,被保全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并准备充分的证据,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