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保全的是啥
时间:2024-06-01
财产保全,又称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已经或者可能采取的行为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以防止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的一项诉讼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的类型多种多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查封、扣押、冻结 责令提供担保 禁止特定行为 责令履行给付义务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主要有: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害诉讼的行为的。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虽下落不明但指定代理人仍然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的。 法律有特殊规定的。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有明确的请求和理由,有证据证明其权利将会受到损害。 必须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提供资金、抵押、质押、或者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保函。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保全的请求事项,包括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哪种财产以及请求保全的数额或范围。 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材料。 担保的方式和金额。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如果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之前,可以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裁定书自发出之日起发生效力。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妨害行为,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撤回的。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为错误的。 丧失保全条件的。 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人民法院错误准予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条件。 选择合适的财产保全方式,并明确保全的范围。 准备充足的担保金,以保证财产保全的执行。 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诉讼时效的丧失和证据的灭失。 关注财产保全的后续进展,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并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