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扣划银行存款:要点剖析及实务操作
### 起源与发展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其目的是在诉讼过程中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扣划银行存款作为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提出扣划银行存款的规定以来,这项措施不断完善和发展。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财产保全扣划银行存款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 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扣划银行存款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担保。
2. **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强制执行。
### 扣划条件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2.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
3. 冻结的存款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4.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适用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
### 扣划程序
财产保全扣划银行存款的程序如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和证据,确认是否符合扣划条件。
3. **裁定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发出执行令。
4. **送达执行令:**人民法院将执行令送达存款银行。
5. **扣划存款:**存款银行收到执行令后,应当立即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并向人民法院报告冻结情况。
### 扣划期限
财产保全扣划银行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提前解除或延长扣划期限。如果在扣划期限内,案件得到终结或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继续扣划的必要,应当立即解除扣划。
### 复议与异议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被执行人对扣划存款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和处理,并作出裁定。
### 相关案例
**案例一:**申请人小明与被执行人小红发生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小红向小明支付10万元。执行过程中,小红拒不履行判决书,小明遂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小红在某银行有5万元存款,遂扣划该存款作为担保。
**案例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小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并企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执行法官通过查询小华银行账户,发现其中有20万元存款。执行法官立即扣划该存款,并用于强制执行。
**案例三:**被执行人小刚的银行存款被扣划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存款属于其配偶的所有。小刚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配偶具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和财产,且该存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小刚的异议成立,遂解除对该存款的扣划。
### 实务操作中的要点
### 1. 证据充分性
财产保全扣划银行存款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充分的证据材料,如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录音、视频、书面材料等。
### 2. 时机把握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早期提出,以防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
### 3. 担保方式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方式主要是银行存款。担保金额应当与申请人请求的保全金额相当。
### 4. 送达执行令
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后,应当及时送达存款银行。若执行令送达不及时,可能导致银行无法及时冻结存款,从而影响保全效果。
### 5. 沟通协调
执行法官应当加强与存款银行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存款情况,确保扣划存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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