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法院诉前财产保全怎么提交
时间:2024-05-29
导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正式开始前,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使将来的判决无法执行,依申请人申请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在深圳,当事人如果需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深圳法院的具体要求进行提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他人侵害的现实危险 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将来判决难以执行在实践中,深圳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来证明具备申请条件: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有此危险的证据 证明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 证明申请保全财产与请求的权利有密切关系的证据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深圳法院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程序有以下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申请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价值以及拟采取的保全措施;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能够证明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驳回申请。深圳法院在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条件,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保全措施。常见的保全方式包括: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房屋、土地、车辆、机器设备等;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出境、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处分特定财产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缴纳保全费。保全费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和采取的保全措施确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保全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价值 10 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 500 元; 财产价值 1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每件交纳 1000 元; 财产价值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每件交纳 2000 元; 财产价值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每件交纳 3000 元; 财产价值 1000 万元以上的,每件交纳 4000 元。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在特殊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保全期限,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还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保全措施不当,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的;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的。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充分: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条件,越充分,法院越可能支持申请。 及时申请:在了解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行为或危险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以免贻误时机。 明确保全范围:申请书中要明确申请保全的财产和财产价值,以便法院采取合适的保全措施。 缴纳保全费: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全费,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申请。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以便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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