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不服申请复议书
序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财产保全审查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xx人民法院驳回xx申请人对被申请人xx财产保全的申请复议决定不服,特向贵院申请复议。申请人现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并依法改判。
复议主张
驳回原申请存在的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财产保全审查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原法院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未作任何说明理由的书面裁定,而是直接以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该程序属于违反法律规定。
原法院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要件审查有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准许:(一)有证据证明有遭受损害的危险,并且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二)被申请人的财产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可能,并有证据证明;(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且申请人合法权益存在被损害的危险,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原法院不予准许缺乏事实依据,有悖法理。
原法院未依法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财产保全审查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然而,原法院在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时,并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权利,剥夺了申请人完善其申请材料的机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原法院的复议决定书在内容上存在错误。复议决定书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应当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备性等基本要求。然而,原法院的复议决定书中存在诸多错误,包括事实上的错误、推理上的错误、法律上的错误。如复议决定书中宣称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而实际上,申请人已提交相关证据。再如,复议决定书中错误地认为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会受到损害,而这显然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相矛盾。该等错误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復议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原法院驳回xx申请人对xx财产保全的申请复议决定。
责令原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依法审查申请证据,并作出准许申请财产保全的决定。
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本案讼诉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详见复议申请书。
其他
本申请人已持有必要的证据材料,可以随时提交贵院审查。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受理本申请,并及时作出公正的裁决。申请人相信,贵院定会坚持公平正义,依法裁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