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安财产保全保函格式
时间:2024-05-26
保全保函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或强制执行程序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提供由保证人出具的担保文件,以防止或解除当事人因诉讼或执行措施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履行不能的法律文书。
华安财产保全保函具有以下作用:
防止或解除扣押、冻结、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履行不能。 避免当事人因诉讼或执行而蒙受不必要的诉累。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华安财产保全保函: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合法请求权,且已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诉讼或执行申请。 申请保全的标的物具有明确的价值,且易于变现。 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和保全保函要求。申请华安财产保全保函,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 诉讼或执行申请材料。 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担保的提供方式和金额证明。 保全标的物的价值证明。华安财产保全保函承保范围包括:
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前财产保全。 强制执行措施解除责任。 执行完毕后返还财产责任。华安财产保全保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保函名称。 保单号。 投保人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保人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出具保函的保证人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保全标的物名称、数量、价值和所在地。 保全措施内容。 保函金额。 保函期限。 保证人的担保方式和责任。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具保函的日期。 其他约定事项。华安财产保全保函出具后,由投保人持保函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申请经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准许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华安财产保全保函的中止与解除:
投保人撤回申请或放弃保全。 保全标的物被执行或者保全措施解除。 被保人履行义务,案件终结。 保全期限届满。 保证人依法免除担保责任。因华安财产保全保函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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