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委
时间:2024-05-25
1. 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仲裁庭在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下,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申请主体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包括:
仲裁申请人 仲裁被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3. 申请时限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提出,也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提出。
4. 申请内容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li>申请保全的财产(具体种类、数量、价值) 保全的请求 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日期5. 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中已经载明的除外)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存在仲裁协议关系的材料(例如合同或者其他书面材料) 证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依据的材料(例如证据材料) 证明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材料6. 仲裁庭审查
仲裁庭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主体资格 是否存在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材料7. 裁决
仲裁庭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在裁决书中裁决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决内容包括:
保全的财产 保全的方式 保全的期限8. 执行
仲裁庭的财产保全裁决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的内容履行义务。仲裁庭有权委托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9. 担保
仲裁庭在裁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
现金 银行保证 保险担保当仲裁庭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要求返还或者解除担保。
10. 后续程序
在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期间,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仲裁庭在作出最终裁决后,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仲裁庭可以责令其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并予以处罚。
11. 实务要点
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否则仲裁庭难以支持申请。 申请人应当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仲裁庭可能驳回申请。 仲裁庭在保全财产时,应当注意不损害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避免保全措施过度。 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的财产保全裁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