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平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电话
时间:2024-05-25
**引言**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桂平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中心是桂平人民法院专门负责财产保全工作的部门,对于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来说,掌握桂平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电话至关重要,以便及时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并获取必要的帮助。
联系电话:0775-8266002
传真:0775-8266003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金田西路299号
邮编:537100
在桂平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向桂平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予或者不准予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实施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他人侵害的可能(包括即将遭受或已经遭受); 如果不及时的申请财产保全,将来依法难以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的;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不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桂平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冻结存款: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将被执行人的动产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不动产: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查封、扣押。 禁止转让:禁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典卖、赠与。 其他措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如限制出境等)。以下是一些关于桂平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常见问题及其解答:
我如何联系桂平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中心?您可以拨打0775-8266002联系桂平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中心。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哪些材料?您需要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担保书等相关材料。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解除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1)裁定错误的;(2)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全的;(3)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4)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继续保全的。 因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我造成损害怎么办?您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停止执行、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附注:**本篇文章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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