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申请书超保怎么写
时间:2024-05-25
财产保全申请书超保,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的保全财产时,所申请的保全金额超过了诉讼标的金额,或者超过了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在实践中,法院对超保申请会严格审查,审查认定无超保,才会作出裁定,对超保的申请,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认定超保需要对申请保全的财产和诉讼标的进行比较,具体情形包括以下两种:
1. 所申请的保全金额超过诉讼标的金额。例如,申请人起诉请求被告给付20万元,但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即为超保。
2. 所申请的保全金额超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例如,申请人起诉请求被告返还一幅画作,该画作经评估价值为50万元,但申请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60万元的古董,即为超保。
对是否超保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保全申请书是否明确写明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和对应诉讼标的的标的物。例如,申请人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位于某地的房产,但并未明确该房产与本诉讼的标的物之间的联系,即为超保。
2. 申请保全的金额是否与诉讼标的金额相当。例如,申请人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但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20万元的房产,即为超保。
3. 所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与诉讼标的物性质一致。例如,申请人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的轿车,但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请求保全被告名下的房产,即为超保。
对超保的情形,法院一般会采取以下措施:
1. 裁定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的保全金额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金额,或者超过了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法院一般会裁定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
2. 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存在一定事实依据,但又不能明确确定是否超保,法院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在最终判决确定后,能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措施所承受的损失。
3. 限定保全范围。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高于诉讼标的金额,法院可能会对保全范围进行限定,仅保全与诉讼标的物价值相当的部分财产。
为了避免申请书超保,申请人在起草财产保全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查明被保全人的财产状况和价值。在申请保全之前,应充分了解被保全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保全金额。
2. 保全申请书内容需具体明确。保全申请书中应明确写明保全的财产范围、保全的标的以及保全金额等信息,做到清晰具体,避免模糊不清。
3. 相关的证据材料充足。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时,应提供与保全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与诉讼标的的关系证明、被告财产评估报告等材料,以支持申请。
4. 必要时提供担保。对于有争议的保全请求或者明显有超保风险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供担保,以减轻法院的疑虑,增加保全申请获准的可能性。
【案例1】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给付货款10万元。原告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30万元的车辆。经审查,法院认为原告申请的保全金额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金额,存在超保情形,故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例2】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交还其财物。原告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50万元的房产。经审查,法院认为原告所申请的保全财产价值明显高于诉讼标的,存在超保情形。但考虑到保全申请系基于具有合理依据且有损害发生风险,法院要求原告提供担保,以保证被保全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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