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财产保全包括哪些
时间:2024-05-25
**前言**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为保障仲裁请求的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经申请并符合法定条件,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1)查封: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查封,禁止其处分、使用、转移或隐匿。
(2)扣押:对被申请人的动产或其他易于转移、变现或毁损的财产进行扣押,保管于指定场所。
(3)冻结:对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和其它资金进行冻结,禁止其转账、划拨或支付。
(1)禁止转让财产:禁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处分其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
(2)禁止清偿债务:禁止被申请人偿还债务、支付欠款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防止其转移资产。
(1)人保:责令被申请人提供自然人担保,以保证其在仲裁程序中履行义务,如不履行则由担保人承担责任。
(2)物保: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一定价值的财产作担保,如不履行则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庭还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仲裁请求的实现。例如: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清单或财务报告; 指定管理人管理被申请人的财产; 拍卖被扣押的财产以变现; 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或证件。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的行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危险; 有证据证明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仲裁请求的实现受到损失; 已经向仲裁庭申请仲裁; 申请人要向仲裁庭提供担保。(1)申请: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审查:仲裁庭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保全措施的类型,确定是否需要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3)裁定:仲裁庭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保全措施的裁定。
(4)执行: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5)解除: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仲裁庭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的解除可以是全部解除,也可以是部分解除。
(1)违反保全措施的后果: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措施的,仲裁庭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依法 追究其责任。
(2)承担保全责任的后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用于执行仲裁裁决,如申请人未胜诉或未能提供担保,则需承担保全责任,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造成 的损失。
仲裁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虽有相似之处,但在适用范围、申请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 特征 | 仲裁财产保全 | 诉讼财产保全 | |---|---|---| | 适用范围 | 仲裁程序 | 诉讼程序 | | 申请主体 | 仲裁当事人 | 民事诉讼当事人 | | 申请条件 | 有转移、隐匿财产危险且可能使仲裁请求实现受损失 | 有转移、隐匿财产危险且可能使生效判决执行受损失 | | 适用法律 | 《仲裁法》 | 《民事诉讼法》 | | 申请程序 | 向仲裁庭提出申请 |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 保全措施的种类 | 与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基本一致 | 根据《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有细微差别 | | 执行主体 | 仲裁庭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执行 | 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执行 |仲裁财产保全是维护仲裁程序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申请条件、提交充足证据,并提供必要的担保。仲裁庭在作出财产保全裁 定前,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保全措施的义务,避免违反保全措施的后果。只有正确理解和适用仲裁财产保全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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