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保全的财产信息怎么写
时间:2024-05-23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往往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诉讼、执行三个阶段的财产保全,在实务中也经常会遇到申请人因申请书信息不具体不详细,导致财产保全申请无法通过的情形。常见的财产信息不具体不详细主要表现在以下3种情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起诉状副本;
(三)有关证据;
(四)担保书。申请诉讼保全利害关系人较多,无法一一通知的,可以不通知利害关系人。”
因此,为保证申请书制作严谨,提升诉前保全的成功率,在申请书中财产信息部分,应当依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司法实践中的要求,按以下方式表述:
对于动产的表述,应当注明动产的具体类别、数量、型号、规格、所在地点以及动产价值。如诉讼标的是原告借给被告的现金30万元,那么在申请书中,动产信息可以表述为:诉讼标的物为被告名下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街道东环中路25号被告住所地内。
对于不动产的表述,应当注明不动产坐落、类型、产权性质、登记机关、登记时间、登记证书号。如诉讼标的是原告借给被告的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华街151号写字楼一套,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那么在申请书中,动产信息可以表述为:诉讼标的物为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华街151号写字楼一套,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产权登记机关为石家庄市长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登记证书号为长安不动产权第8888号。
对于个人存款账户的表述,应当注明开户人姓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行支行名称、账号、余额。如诉讼标的是原告借给被告的200万元人民币,该款项存于被告于工商银行长安支行账户内,那么在申请书中,动产信息可以表述为:诉讼标的物为被告在我行长安支行账户内的人民币存款200万元,账号为62215654769054321,户名为XXX。
对于单位存款账户的表述,应当注明存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开户行支行名称、账号、余额。如诉讼标的是原告借给被告的200万元人民币,该款项存于被告于工商银行长安支行账户内,那么在申请书中,动产信息可以表述为:诉讼标的物为被告单位于工商银行长安支行账户内的人民币存款200万元,账号为62215654769054322,户名为XXX公司。
综上所述,在申请诉前、诉讼、执行三个阶段的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详细、准确地填写财产信息,为法院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提供必要的依据,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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