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财产保全复议的时间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可能发生的损害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那么,对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裁定是否准许复议。”
由此可见,对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期限为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复议申请,超过复议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作出准许裁定的,复议期间从人民法院作出准许裁定之日起计算。复议期间为五日。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裁定是否撤销或变更原财产保全裁定。
如果人民法院在复议期间内未作出裁定的,原财产保全裁定自动失效。
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顺延复议期限。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复议期间内无法提交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复议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裁定是否准许顺延。
当事人申请顺延复议期限,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顺延复议期限。顺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当事人申请复议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向作出原裁定的法院提交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項:
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是否准许复议。准许复议的,应当在复议期间内作出裁定。不准许复议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不准许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
对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途径。当事人应当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及时申请复议,避免丧失复议的机会。人民法院也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慎处理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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