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须提供担保吗
时间:2024-05-23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当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一方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行为,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而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称为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以下情况不需要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担保的义务人可以是申请人本身,也可以是第三人。担保的方式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动产或不动产等。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可能受到损失的数额相当。
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人民法院可以驳回诉讼保全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担保。但下列情况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对撤销担保的申请在3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不准撤销担保的,申请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诉讼保全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一般需要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的方式和数额由法律规定。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诉讼保全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撤销担保,但法律规定了撤销担保的限制条件。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诉讼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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