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保全财产的措施
时间:2024-05-23
当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如何确保债务人能履行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和制止债务人的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的行为,做到有备无患。执行保全的任务是使法院判决能够实际得到执行,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执行保全财产的措施。
实施执行保全措施有诸多必要性:
1. 保证裁判文书生效后的有效执行,实现胜诉权的保障。
2.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债权人及时获得赔偿减少损失、防止损失扩大争取时间。
3. 维护司法权威,确保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
-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正在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的,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 为保全经济利益时,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 经执行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财产系人民法院正在执行或已执行结束案件的执行标的物时,仍可依前述规定采取保全措施。
常用的执行保全财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该措施的适用范围很广,一般银行卡及银行存款都可执行冻结。它便捷、迅速、高效,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冻结后,被执行人虽暂时不能支配存款,但定存到期后,被执行人可支取存款。可采取解冻措施,允许被执行人解冻一部份钱款,而非一次性解除冻结。
2.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查封指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实际控制,禁止其处分被查封的不动产。扣押指执行人员将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提取、收管,并予以登记、封存。不动产的查封手续复杂,且可能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在其他保全措施不足以保障执行时,才考虑查封不动产。
3. 划拨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适用范围较窄,只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属于政府部门所有的除外。且一般执行时都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之类已知范围内的财产采取措施,较少适用此种方法。划拨后,被执行人失去该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归属发生改变。
4. 提取、扣押被执行人的收入:
适用范围。用于被执行人有稳定收入,且收入明显高于维持其及其所抚养家属基本生活需要的,且该收入能够持续取得。且当事人通过在保全前将工资、奖金转存他人的方式逃避执行,人民法院可对其实施执行。
5. 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
比如禁止被执行人转让或者变卖、毁损、使用、孳息其财产的行为。这是人民法院为了有效保障执行,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
1.申请
申请执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保全的案由、请求事项、保全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等内容。
2.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执行保全的案由、请求事项是否明确;
(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明是否确实;
(3)采取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3.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采取保全措施需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
(1)提交保证金;
(2)提供银行保函;
(3)提供第三人保证。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足担保。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4.费用
申请执行保全的,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一般包括保全申请费、保全执行费、查封费、扣押费、公告费等。
1.申请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1)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的;
(3)保全措施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5)人民法院认为已无必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
2.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对于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解除保全措施。
3.解除手续
保全措施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保全措施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解除保全措施对相关财产的控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滥用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拘留。被保全的财产经执行发现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承担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撤回申请或者申请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承担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总之,执行保全财产措施是保障裁判文书生效的重要保障,是维护胜诉权的有效手段。在申请执行保全财产时,申请人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并及时缴纳保全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通过有效实施执行保全财产措施,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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