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方式
时间:2024-05-23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劳动者为了确保劳动争议的顺利解决和判决的顺利执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山市劳动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财产保全规定,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财产保全手段。
根据中山市劳动仲裁委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申请以下财产保全方式: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向仲裁委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委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于紧急情况,仲裁委可以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然后再裁定是否继续保全。
在以下情况下,仲裁委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劳动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仍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查明申请人已经承担了保全申请费用的情况下,应当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某劳动者与公司因劳动报酬纠纷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经审查,查明公司名下有一套房产,遂裁定查封该房产。经过查封,公司主动履行仲裁裁决书,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 点评:此案例中,仲裁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促进了劳动争议的顺利解决,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题1: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回答:在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或有其他情形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问题2: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
回答:一般情况下需要担保。担保金额由仲裁委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和申请人的请求等因素确定。
问题3: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回答:一般为30天。仲裁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保全期限。
问题4: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怎么办?
回答: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中山劳动仲裁委提供的财产保全方式为劳动者提供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劳动者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同时,仲裁委在处理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审慎审查,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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