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复议 超标的
时间:2024-0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应当制作裁定书。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复议的理由、裁定结果以及对不服裁定的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7条: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五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书。符合保全条件的,予以维持;不符合保全条件的,予以撤销。
财产保全复议适用于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以下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复议中超标的认定是指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范围明显过大,超过了诉讼请求标的额或者诉讼财产,致使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判断财产保全是否超标的标准主要包括: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时,应当提出以下理由: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复议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复议的理由、裁定结果以及对不服裁定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原告小明向法院起诉被告小红,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法院在立案后,对被告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为20万元。
被告小红对法院的保全措施不服,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仅为10万元,而法院冻结的存款金额为20万元,明显超过了诉讼请求标的额。因此,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被告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案例二:原告小明向法院起诉被告小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万元。法院在立案后,对被告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查封。
被告小红对法院的保全措施不服,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法院审查后认为,查封被告的生产经营场所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对被告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被告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措施。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诉讼保全措施,应当适当合理,不得超标。当事人如果认为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存在超标情形,可以及时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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