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保全现金担保的规定
1. 概念与性质
现金担保,是指债权人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以一定数额的现金向人民法院交付,作为对债权保全的担保方式。它具有以下性质:
- 是一种无担保力的保全措施,仅以现金本身作为担保,不需另行提供其他担保物。
- 是一种担保标的价值相对较小的保全措施,一般适用于保全数额较小的情况。
- 是一种快捷方便的保全措施,债权人只需向法院交付现金即可,无需另行办理其他手续。
2. 适用条件
申请诉讼中保全现金担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有法定原因,并且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
-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或藏匿财产等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情形使债权人利益难以实现的。
- 担保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一般不超过所诉标的额。
- 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进行中。
3. 申请程序
申请诉讼中保全现金担保,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并附具以下材料:
- 起诉状或已受理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 担保金额的计算依据。
- 债务人转移或藏匿财产等证据。
- 担保人情况及资料(如有)。
4. 审查批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决定:
- 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对被申请人进行保全,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向法院交付现金担保。
-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5. 交付与生效
被申请人收到裁定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交付现金担保。交付现金担保后,保全措施生效。
6. 解除保全
诉讼中保全现金担保解除的情形包括:
-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履行的。
- 法院裁定撤销保全的。
- 当事人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的。
-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结诉讼的。
7. 责任承担
申请保全的债权人应当对保全申请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在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中明确了诉讼中保全现金担保的以下细则:
- 现金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增减担保金额。
- 债务人向法院交付现金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对现金进行保管。被申请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所保全的现金退还债务人。
- 保全的现金担保不得用于执行。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执行现金担保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
- 诉讼中保全现金担保的种类包括:存款保全和现金交存。
9.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原告向被告追索工程款100万元。原告发现被告将大量资产转移至境外,遂申请诉前保全措施。法院在审查后,裁定对被告实施保全,责令被告在30日内向法院交付50万元现金担保。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付现金担保,法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扣押。
案例二:
原告向被告追索借款20万元。原告发现被告将抵押在原告处的房产出售,遂向法院申请诉讼中保全现金担保。法院在审查后,裁定驳回原告的申请。因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或藏匿财产的行为,且担保金额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额。
10. 结语
诉讼中保全现金担保是一种重要的保全措施,可以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适用诉讼中保全现金担保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评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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