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带担保的财产也要保全吗
时间:2024-05-23
连带担保是指债权人对多个债务人享有请求权,债务人负有连带清偿债务的义务。连带担保人并不是债务人,但其为债务或其他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并承诺保证主债务履行。那么,连带担保的财产是否也需要被保全呢?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8条的规定,连带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担保人履行债务,而连带担保人有权在承担债务后向债务人追偿。连带担保人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一般情况下,连带担保人的财产并不需要被保全。
但也有例外情形,即当连带担保人提供担保时,约定将其财产用于担保时,则其财产需要被保全。这是因为,当连带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其财产已经成为债权人的担保物,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有权优先从担保物中受偿。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连带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需要被保全。
是否需要保全连带担保的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需要保全连带担保的财产,则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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