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财产解封再查封
时间:2024-05-23
保全财产解封再查封是指在保全财产后,因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但在实施解封后,因新的事由或者旧有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案件需要继续保全而再次冻结被保全人的财产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第106条规定,法院在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后,如果发现情况有变化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有理由,可以恢复保全措施。
1、已经解除保全措施。 2、案件需要继续保全。 3、有新的事由或者旧有情况发生变化。新事由可以是当事人申请执行或者追加诉讼请求;旧有情况发生变化可以是原有利害关系人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保全财产本身情况发生变化,如数量减少或价值贬值。
1、申请。权利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说明解除保全措施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再次保全财产的理由。 2、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原保全措施是否已经解除,以及是否存在重新保全的理由和条件。 3、裁定。如果法院认为申请有理由,应当作出裁定,恢复保全措施。
1、新的保全措施与原保全措施的衔接。在恢复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新的保全措施与原保全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空白期。 2、防止滥用权利。权利人不得滥用重新保全的权利,以达到拖延诉讼或打击报复的目的。 3、及时恢复保全。一旦发现情况发生变化,权利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保全措施,以免财产损失扩大。
关于保全财产解封再查封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全财产解封再查封是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要防止滥用。法院在适用该措施时,应当严格审查,充分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利,并注意与其他保全措施的衔接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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