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事项
时间:2024-05-23
导言
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一般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监视居住等方式。其中,冻结是诉讼保全中最常用的方式之一。对被申请人实施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措施所遭受损失时,有足够的资金予以赔偿。
申请人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保函,保证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措施所遭受损失时,银行将予以赔偿。
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措施所遭受损失为保险责任,并支付一定保费。当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措施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由具有履约能力且同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第三人将负责赔偿。
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提供的担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担保人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担保金额应当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如果财产保全涉及多件财产,担保金额应当覆盖所有财产的价值。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来源于合法途径,不能是违法或者不当所得。
在下列情形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可以免除:
如果被申请人自愿接受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可以免除提供担保。
法律对某些特定类别的案件或者当事人规定不需要提供担保或者减轻担保,如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海事禁令的案件等。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不符合法律目的或者有其他特殊理由,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期限一般为诉讼保全措施的持续时间。诉讼保全措施解除后,担保人应当向申请人返还担保金额。
如果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担保金额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担保人应当对被申请人因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担保金额不足以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担保人履行赔偿责任或者减轻担保责任。
案例一
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发生合同纠纷。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后被告因不能使用银行存款进行资金周转,遭受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虚假证据骗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撤销诉讼保全措施,并责令原告赔偿被告损失。
案例二
原告老王与被告老李发生房屋买卖纠纷。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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