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山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4-05-23
**公告编号:**([年]罗民保字第[号]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诉被告[被告姓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保全下列被执行人罗山[区/县]人民法院所属辖区内的财产:
一、 被保全财产:
保全措施:冻结、扣押、查封以上财产
二、 保全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天数]天。
三、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天数]日内向本院提供足额担保。
四、 诉讼参与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全期限内对被保全财产有异议的,可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将在保全期限届满后依法对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转移、隐匿或毁损被保全财产,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需相关信息,请向本院执行局查询。
特此公告。
罗山[区/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年[月]日
联系地址:[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限制转让和禁止处分等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被保全财产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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