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移交执行时间规定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保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当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具备相应条件时,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其财产,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而财产保全是否及时移交执行,直接关系到申请人权益的保障程度和能否有效实现胜诉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做出判决之前,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由此可知,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期限为在做出判决之前。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财产保全措施即丧失其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修正)》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实施民事强制执行时,……对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自执行程序开始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被执行人。”
该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移交执行的具体时间,即在执行程序开始之日起24小时内。
《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受理执行申请后,执行员应当在三日内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执行员应当制作结案证明书,并向人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履行义务的,执行员应当作出执行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由此可知,执行程序开始之日即为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移交执行的时间规定为:在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24小时内。
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财产保全措施移交执行,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除了上述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修正)》中还规定了以下内容:
财产保全移交执行时间规定对于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优化执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将财产保全措施移交执行,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同时,申请人也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共同维护司法秩序,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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