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州财产保全能用存单做担保吗
时间:2024-05-23
在彭州,财产保全是法院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用于保障诉讼债权的实现。在实践中,常见的财产保全形式之一便是冻结银行存款。那么,在彭州市,财产保全能不能用存单做担保呢?答案是肯定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广泛的可操作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一)银行存款;
(二)汇票、本票、支票;
(三)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动产;
(五)不动产;
(六)其他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权力,其中也包括存单。因此,在彭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时,可以将存单作为保全标的进行冻结。
虽然法律允许将存单作为财产保全措施,但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采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决定是否对存单采取保全措施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
在彭州,申请人申请存单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准许采取存单保全措施。如果准予,法院将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交由相关部门执行。执行机关收到裁定书后,将向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所在地银行送达冻结通知书,并要求银行冻结指定的存单。
在存单保全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以防止因保全措施不当而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担保类型包括:
申请人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以保证保全措施的顺利进行。
在保全措施完成任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在审查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准许解除保全措施。如果准予,法院将发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交由相关部门执行。执行机关收到裁定书后,将向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所在地银行送达解除冻结通知书,恢复存单的取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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