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对方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常见的保全措施之一。当一方认为对方有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的可能,从而导致无法执行生效判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方正在转移、变卖、损毁其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损毁其财产的可能;
- 对方已转移、变卖、损毁其财产,尚未执行判决;
- 对方下落不明,或者虽经公告传唤,仍旧不到庭;
- 有证据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债务资产的行为;
- 对方因承担连带债务而设立抵押权后,出售抵押物。
- 申请有适当的担保;
-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 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是指查封不动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其他不动产权证;扣押是指扣押动产;冻结是指冻结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账户。
- 禁止处分:禁止处分是指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者赠与已知或者可知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禁止处分可以单独立案查封、扣押、冻结,也可以与查封、扣押、冻结同时进行。
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 审查决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或者驳回申请。
- 执行保全: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立即通知被执行人并执行保全措施。
- 复议:被执行人可以对财产保全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法院认为保全条件不成立;
- 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
- 案件结束或者调解结案;
- 被执行人提供反担保。
注意事项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证据材料要充分、真实;
- 提供的担保金额要适当;
- 及时跟踪保全执行情况;
- 注意财产保全的期限;
- 谨慎实施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能够有效地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损毁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并及时向法院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 : 保全保险担保
下一篇 :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提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