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的财产是否评估
在司法实践中,保全的财产是否需要评估是一个常见问题。评估与否关系到保全措施是否适当,被保全人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等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实务操作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 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
-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被申请执行人占有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担保责任的;
- 人身权益、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汇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当于保全金额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保全。
-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等财产保全措施的,一般不需要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可能因保全导致被申请人财物遭受灭失、变质等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适当担保,防止被申请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26条规定:
- 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偏低且申请人对财产价值未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保全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申请人对保全财产价值明显偏低提出异议,但不出具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逾期不出具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22条规定:
- 冻结存款、汇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申请人应当提供与保全价值相当的担保。
- 冻结上述财产,涉及金额巨大或者保全财产价值明显偏低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确立了如下原则:
- 保全财产价值明显偏低且申请人对财产价值未提出异议,应当进行评估。
- 申请人对保全财产价值提出异议,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否则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 冻结财产时,涉及金额巨大或价值明显偏低,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三、实务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保全的财产是否评估,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 保全财产的价值。价值较高的财产保全前一般需要评估,以防止被保全人权利受到不当侵害。
- 申请人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一般不需要评估。但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担保或进行评估。
- 保全措施的性质。查封、扣押等措施一般不需要评估。但如果可能导致被保全人财物遭受损害,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进行评估。
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资质,并有良好的信誉。
- 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不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联。
- 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全面、客观、公正。
四、保全财产评估的意义
保全财产评估具有以下意义:
- 保护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评估可以防止保全财产价值明显偏低,对被保全人权利造成不当侵害。
- 减少保全措施的滥用。评估可以使法院对被保全财产价值进行全面考察,防止申请人利用诉讼手段恶意保全。
- 提高司法效率。评估可以为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提供科学依据,避免不当保全造成的资源浪费。
- 促进社会稳定。保全财产评估可以防止因保全财产价值过高导致被保全人破产,维护社会稳定。
五、结语
综上所述,保全的财产是否评估,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实务操作等因素综合判断。评估对于保护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保全措施滥用、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必要时责令申请人提供评估报告,确保保全措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此 PDF 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已废止,现行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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